那一段历史:粤东地区妇女,为何集体自杀?
【内容提要】清末民国时期,留隍和惠安两地的妇女集体自杀在自杀的方式、自杀主体的特征、自杀的组织、自杀的干预效果及自杀的原因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共性。这说明两地妇女自杀并非偶然而是社会制度使然,如不彻底变革现存社会制度就无法遏制此类恶性事件的持续发生。
【摘录】
清末民国时期,粤东留隍、福建惠安两地妇女集体自杀现象十分普遍。学界曾致力找出她们自杀之因,以惠安为例,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惠安地区流行的“长住娘家”婚姻习俗是妇女集体自杀的重要原因。这种观点得到了林惠祥、蒋炳钊两位教授的认同,但是杨齐福与汪炜伟认为长住娘家习俗只是导致妇女集体自杀的原因之一,社会性别制度的失范也是导致惠安女集体自杀成风的重要原因。周建新从社会失范与控制的角度对留隍妇女集体自杀作了文本解读。这些研究为探寻两地妇女集体自杀提供了广阔的分析视角,但两地为什么会在同一时间段发生严重的妇女集体自杀?两地妇女自杀呈现出哪些共性?这种共性是由何种原因造成的?对这些问题,现有的研究较少涉及。为此,本文将从自杀的基本情况、自杀的干预、自杀的原因几方面对两地妇女集体自杀进行并置分析,试图解决以下问题:两地妇女集体自杀呈现出哪些共性?这些共性该怎么解释?理论方面,笔者采用文献与田野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借鉴马克思与迪尔凯姆对已有的材料与研究成果进行批判式解读,并指出二者在解释两地妇女集体自杀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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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地区有相当特殊的“长住娘家”的婚姻习俗:
女子婚后头三天住在夫家,第四天便回父母家长住,一直到生育了孩子以后,才能在夫家定居。1936年的《东方杂志》上一篇题为《惠安安秃头山下风俗谈》的文章把自杀与当地婚俗相联系,“受这种无形枷锁禁限的已婚男女是绝对谈不到幸福的,尤其是女人。因为她们在做母亲之前是没有权利去和丈夫过同居生活的,可是在很少和丈夫接触的机会中,要把丈夫的种子带回母家,孕育成胎实在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她们只能一年一年地看不见太阳,结果到了忍无可忍的时候,只有自寻短见了”。
惠安地区妇女“长住娘家”的风俗,被普遍认为是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的原因。
三、集体自杀之因分析
任何结果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清末民国时期两地妇女集体自杀是由何原因致使呢?集体自杀之因又有何异同呢?“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这就需要我们从两地妇女社会生活中去寻找。
第一,生存的需要致使两地社会职业结构与家庭结构失衡,进而促使她们携手走向不归路。留隍地处山区,可谓八山一水一田,人均耕地极为稀少。与留隍相同的是,惠安地势西高东低,耕地面积狭小,素有地瘠民贫之说。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它看到了地理环境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相似的地理环境严重制约了两地的农业生产,但邻江靠海的区位优势使他们形成了别样的生计模式:留隍、惠安大部分男性选择背井离乡到泰国、印尼、越南、新加坡等地谋生而妇女留守耕种。由此造成了两地职业结构与家庭结构的失衡:一方面,在家的妇女承担许多由丈夫承担的工作任务,肩负家政与田园之责,导致她们过度劳累。马克思谈及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认为由机器大工业引发妇女、儿童的过度劳动会引发妇女、儿童的劳累死亡。同理,超负荷的劳作一方面成就了两地妇女“勤劳”的美名,但也易使她们身心俱疲从而引发自杀。另一方面,正常的家庭功能受阻,家庭妇女的正常生理、情感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留隍杜日生老人如此回忆她母亲的寡妇生活:
我母亲6岁开始做童养媳,名义上嫁给他丈夫。但11岁他下南洋之后一直很少回来,之后我母亲就一直守寡,下南洋之前他们还没有圆房(杜日生本人是其母亲买来的)。
为使生活有所寄托,这位年轻的寡妇便买了一个小孩抚养。如果在旧中国,她的行为定会被列为“节妇”而载入史册。但由此可知,一些无夫无子的妇女在过度劳累的同时,生理与情感需求还受到极大的抑制,在此情况下自杀就极易发生。
第二,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及尖锐的婚内冲突是妇女集体自杀的直接原因。早婚是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表现之一。以惠安1937年的婚姻调查结果为例,16岁以下结婚者占了18.2%,18岁以下结婚者占了55.2%,甚至有的在襁褓中就定亲了。早婚给两地妇女带来严重影响,一些未谙世事的妇女无法短时间内适应妻子、媳妇的双重角色,从而引发了角色混乱,她们经常感觉到无所适从。离婚与改嫁的诸多限制是不合理婚姻制度表现之二。留隍李瑞英老人做童养媳时曾跑回家希望娘家支持她解除婚约,她娘家人反而向她灌输“从一而终”的观念,消除她解除婚约的想法。两地守寡妇女的存在也说明离婚与改嫁对两地妇女来说极为困难,她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被剥夺,只能被迫继续束缚在悲惨的生活中。与留隍不同的是,惠安独特的妇女长住娘家习俗也是引发她们自杀的因素之一。尖锐的婚内冲突主要表现在夫妻间与婆媳间。留隍婆媳冲突尤为严重,杜春党老人介绍:
其中一个(跳江者)是杜细弟的老婆,人长的很漂亮。她投江主要因为是家婆对媳妇厉害,再漂亮也不能出去和男人接触,不给吃穿又要干重活,生活受不了。
可见童养媳受家婆压迫的事情比比皆是。惠安也有一些妇女“或夫妇失感,或婚姻不满,或家庭不和”而投江自杀。这些婚内冲突消磨了她们继续生存下去的动力,加速了她们走向绝望之路。
第三,社会减压机制的缺乏是致使两地妇女集体跳江自杀的另一原因。面对困苦的生活以及婚姻、家庭冲突的挤压,许多妇女生存了下来。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除默默忍受困苦的生活、压抑自己的生理与情感需求外,正是减压机制的存在舒缓了她们所承受的各种压力。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理论,他认为“安全阀制度通过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轻其破坏性的影响,维护系统的稳定性”,而减压机制的存在就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如同属丰顺的八乡就出现了男女互找“情人”的风气。互找情人不仅满足了男女的生理与情感需求,对家庭的维系也有一定的作用。在留隍、惠安两地并未发现此类减压机制,反而是严重的性禁忌。离婚或改嫁也是减压机制之一。清末妇女根本没有离婚或改嫁的自主权,而民国时期法律虽然赋予两地妇女离婚改嫁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她们难以实践这种权利。她们无法摆脱现有不幸婚姻家庭生活的束缚,自杀也就成为她们共同的选择。
第四,妇女结群既为两地妇女提供了诉求机制,也为集体自杀创造了条件。与惠安不同的是,文献与田野资料都证明留隍并不存在“金兰盟”之类妇女组织,但这些不幸的妇女或少女会结成姐妹圈,而相似的生活经历加深了彼此的姐妹情谊。“金兰盟”与姐妹圈表明妇女结群的存在,一方面能够为她们提供少有的诉求机制,她们能够相互诉说彼此的境遇以期得到情感的慰藉或满足,但另一方面,渲染理论认为群体情绪在个体的相互感染循环反应下会不断膨胀。当悲情被激发出来后往往会传染给群内的姐妹,反而会使她们对生活更加绝望,加速彼此投江悲剧的发生,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妇女的自杀是三五成群的集体性自杀。另外,惠安一些妇女自杀的原因是为了遵守圈内姐妹立誓共死的誓言。
第五,强大的社会张力使得两地妇女的生存空间受到极大压缩。清末民国时期是我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农村逐渐卷入现代化与民族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来,内忧外患致使社会局势动荡不安,各种矛盾日益激化,乡村危机凸显。具体来说,留隍、惠安属于近江近海地区,极易受到民族战争、国内战乱、匪患等战火的蹂躏。如1937年5月,惠安就遭到日本飞机的轰炸,金门失守造成惠安多地大批渔民无法外出捕鱼;留隍亦多次遭到日本飞机的轰炸,潮州、汕头许多人纷纷沿韩江而上躲避战乱,两地百姓深受民族矛盾之害。同时,两地还是国共两大武装力量的活动区域,他们为争夺地方的控制权不断发起工人、农民运动与武装斗争,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各种苛捐杂税以及政府的盘剥也加剧了百姓生活的困苦。在此种社会环境下,人们的生存意志在强大的社会张力挤压下显得脆弱不堪。不仅如此,“三日没雨闹旱灾,一透大雨成水灾”,两地水灾、风灾、旱灾、鼠疫频繁扰乱农业生产,加剧了农村经济的衰败,农民家庭生活举步维艰。天灾人祸的交织使得两地妇女的生存空间受到极大压缩,自杀也就成为应对这种张力的无奈之举。
综上可见,在困苦的生活及强大的社会张力面前,两地妇女不得不承担起家政与田园之责。超负荷劳作、婚姻生活不自主、多重家庭矛盾极大压缩了妇女的生存空间,而减压机制的缺乏使得她们所承受压力无法宣释,进而促使她们携手走向绝望之路。
【原文出处】《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94-99页。
【作者简介】罗波(1984-),男,湖南邵阳人,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化人类学。